广东省通过《公路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7月3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公路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前几日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路面严重残损,或者路面施工造成长时间交通堵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时间内调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通过的表决稿中,被全部删除。对此省人大法委从两个方面作了解释。
关于“路面严重残损是否调低”的问题,经讨论最终在条例中增加了规定,要求收费公路路面严重残损,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规定的等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
关于“施工塞车是否调低收费”的问题。法委认为,这一条款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围,可不在此规定,因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里面已有相应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一定时期内质量明显下降或者功能部分缺失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定价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降低价格措施,保证价格与质量相符。”
对此,有市民叫好前一个、唱衰后一个。他们认为,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公路条例”中最好还是要明确路面施工大塞车调低通行费。
关于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个别约束性细节也有调整,比如删除了省政府要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的条款。同时也保留了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省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有市民就担心,收费期限如果不要求提前强制性公告,市民也不知停止收费的具体时间,会不会无法真正实现监督?
以前的草案仅仅提到“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表决稿还明确“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对此,市民觉得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公开透明,另外政府也要加强审计。
在讨论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这一规定,难以实行,应当删除;也有组成人员认为该条款应予保留。
省人大法委经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交通厅反复研究,认为该条是2003年出台的公路条例规定的,已实践多年,总的来说是有效果的。所以最终不仅保留,还进一步规定,因未开足通道造成堵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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