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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推新规:零售商骗客可罚50万

2009-02-24 中国零售物流投资网
 

  香港海关23日表示,《2008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及8条相关附属法例将于3月2日正式生效。根据条例,零售商在营商过程中以不诚实手法欺骗顾客,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5年。

  香港海关商品说明及货物转运管制科首席贸易管制主任刘耀强表示,新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旨在加强保障本地消费者和访港旅客权益,防止零售商采用不良经营手法欺骗他们。

  据介绍,新法例禁止的不良经营手法包括就货品的售后服务及保证作出虚假陈述、就货品价格和相关的计量单位提供误导、不清晰或不完整资料,以及误导电子产品价格等。

  根据条例,零售商在营商过程中以不诚实手法欺骗顾客,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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