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特许经营

成都:特许经营权出让 应拍卖招标进行

2009-03-20 中国零售物流投资网
 

  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相较于2003年公布实施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以贿赂等不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个人和企业,不但要被撤销经营权,且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特许经营项目。

  欲经营“特许”项目 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据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全国各地惟一一部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公共资源市场的准入条件,以确保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应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政府有关部门将不得为其办理立项、开工、开业等手续。

  市建设、水务、城管、交通、能源、旅游、民政、公安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由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等设施冠名权,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不得以出租方式 处分特许经营权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征求意见稿明确,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加以变更或解除。因解除合同而使受让人受到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对比2003年公布实施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提出,受让人不得以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受让人在特许经营期内转让其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且在转让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目及关联项目的政府特许经营权。同时,受让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将被撤销其特许经营权,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特许经营项目。

  对于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以质押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的;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特许经营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提前终止其《特许经营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出让 应拍卖招标进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特许经营可采取三种形式进行: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已建好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前两项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最长不超过8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冠名权除外。

  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对极少数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和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在出让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同时,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应当在出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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