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快递

邮政法中快递新规与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2009-04-24 中国零售物流投资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4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有关情况及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道琼斯通讯社记者提出关于邮政法的问题,第一,关于邮政法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信件快递业务,这一规定对外资快递企业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现在国外的快递企业在国内从事快递文件的业务,附则中对信件的定义是,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这其实没有把文件类排除在外,对于这块业务有什么影响?第二,对外资企业从事信件业务的规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回答说:“在邮政法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读,过去的邮政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信件寄递业务是由邮政企业专营,我们国家在加入WTO的时候只承诺开放快递服务,并没有开放信件寄递业务,这次只是坚持了我们加入WTO时的承诺,仍然是按照现有格局坚持对外开放,外资在中国的发展不受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说:“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是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修订后的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的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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