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可再生能源法案获通过 新能源电价差可由基金补偿
12月26日,经过历时四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案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表决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原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制度。
“哥本哈根会议刚刚结束不到10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讨论《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这体现了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信心。”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表示。
专家认为,虽然许多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制定,但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相关条例的修改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
专项资金变身“发展基金”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此前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国家财政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据倪岳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本次修正案的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过去主要有在销售电价中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及国家财政拿出的专项资金,这一次把“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二者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而按照目前我国已建立制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为0.002元/千瓦时。照此计算,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
按照修正案的内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将用于补偿可再生能源电力高于常规能源电价差额、电网接入费用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等。在现有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统一调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
“以前只说全额保障性收购,但是其差价怎么办?如何补?钱从哪里来?这些都没有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蒲海清说,现在的电网差价可以由基金来补偿。而且,“资金”变为“基金”,这一转变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非常好的支持。这次除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以外,又加上国家的一些专项投资,资金来源扩大了,变成了基金,增值税也减少了,这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对此,中投顾问能源行业首席研究员姜谦向本报记者表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建立,将会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标准制定以及检测认证等方面,而不是一味的集中于设备制造和电站建设,使基金的应用更加广泛。
但是,姜谦也提出,修正案的进一步落实还有赖于更多配套措施的落地。对此,倪岳峰表示,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着手起草基金管理办法,不久将颁布实施。
与此同时,基金的来源也更加细化。
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修改通过的同一天,国家发改委网站也发布“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就上半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做了详细规定。
《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根据《通知》,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各个领域的电价补贴都已确定,其中风电项目占到所有项目近80%,有200余家公司及项目,最高补贴的是宁夏发电集团贺兰山风电项目,为0.3617元/千瓦时(度),风电的平均补贴为0.22元/千瓦时。
上网电价瓶颈仍待解
随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敲定,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讨论再次成为焦点。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造价要高于煤电,因此上网电价一直是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除风电之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标准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据本报记者了解,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国家能源局的相关官员也曾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该官员建议,在《修正案》中,应当对现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优先采用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对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高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应该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实施调整。
同时,补贴资金以及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支付的接网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安排。
不过,在最终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并没有修改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规定。但是,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另一个“瓶颈”——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问题——作出了“全额保障性收购”的修改。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能源法专家,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国兴认为这项修改为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产权结构,给电网企业附加了社会义务,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形成奠定了基础。
原文发布地址:http://business.sohu.com/20091229/n269269888.shtml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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