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划分 医药企业 层次 剑指 招标 不公平 嫌疑

【医药经济报】划分医药企业层次 剑指招标不公平嫌疑

2010-01-26 中国零售物流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商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从小的方面看有助于药品流通企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从大的方面看有助于我国整个医药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

  “商务部制定的医药流通行业标准并非是强制标准,制定该标准的目的就是给企业一些指导和促进。”谈到商务部正在积极制定的流通行业标准时,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如是说。
 
  在近期召开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对此的说法与于明德有相似之处。姜增伟指出,要加大对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指导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等先进经营模式,要指导规模较大、有一定实力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由此可见,商务部制定行业标准的目的是给医药流通企业更多的指导。


 
  而在早些时候,药品流通行业标准规范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温再兴副司长参加了这次“秘密”的座谈会,南京医药、北京医药等16家大型医药流通企业代表也到会。据与会企业人士介绍,商务部的行业标准不同于GSP,并非准入门槛,而是给予流通企业一个衡量标准,来确定企业在行业内的层次和水平。
 
  为招标入围企业定资格
 
  谈到商务部酝酿的医药流通行业标准,九州通集团副总经理牛正乾指出,流通行业的标准是通过一些指标,如企业用的汽车数量、仓库面积、管理水平等来划分企业的层次,从而划分企业的职能,这可以有效地解决药物配送招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谈到与招标相关的问题,牛正乾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的基本药物配送招标都没有相应的衡量标准,甚至出现由有关部门直接指定的现象,以北京的配送招标为例,拥有300辆车的企业居然竞争不过只有5辆车的企业。
 
  而商务部出台的行业标准,就可以对企业的层次进行衡量,从而决定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参与什么级别的招标。针对此问题,姜增伟指出,要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但于明德却有些担心,他指出,因为商务部制定的流通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其对企业的衡量和评价也未必能够解决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却对标准的制定持乐观态度。他指出,商务部行业标准的制定,从小的方面看有助于药品流通企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从大的方面看有助于我国整个医药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此外,从商务部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来看,此次商务部主要负责制定药品流通规划、标准等,属于总体的把握;而药监局主要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等,属于具体的操作环节。医药流通行业标准一旦执行,也将使各部委及下属部门的工作划分更为清晰。
 
  针对该标准,广东长昊药业董事长马乐新博士指出,医药流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三个问题,即要考虑到医药产品的公共属性、要解决配送招标中的标准问题、要适当地进行试点。
 
  冀望与新医改相辅相成
 
  对于刚刚接手医药流通行业的商务部来说,不论是标准还是规划都在积极地制定中。而对于商业流通企业来说,面对新的政策形势,对新标准有很多期待,也感到很茫然,因为流通行业有太多沉疴需要新标准来解决。
 
  郭凡礼分析称,从宏观上讲,商务部此次制定的医药流通行业标准应该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在医药流通行业中职能划分,只有清晰地明确各部委的职能范围,才能有效地控制医药流通行业“多、小、散、乱”问题;其次,要加大对医药流通行业监督的力度,避免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以最大限度地节省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费用而达到新医改的目标要求,为老百姓提供一个“安全、透明”的市场环境;第三,要树立一个长远的目标和方向,以真正建立并完善医药流通行业标准,而且这个目标和方向要和正在推进的新医改的目标相一致,如果此次建立的医药流通行业标准能和新医改相辅相成,那么,新医改离其目标又前进了一大步。
 
  在新医改的背景下,配送招标中出现的问题是企业最关心的。对于近来争议颇多的北京市配送招标结果,于明德指出,由政府确定10家配送企业是不合理的,凭什么说这10家企业有资格,其他企业就没有资格,企业能否获得配送资格应该由市场决定。而据知情人士介绍,酝酿中的新标准在对配送的管理上也偏向市场化。
 
  对于市场化的呼声,马乐新指出,完全依靠市场化手段也是不行的,因为医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必须保证配送到每一个需要药品的患者手中,如果该标准把医药流通企业当作超市、物流企业一样进行完全的市场化管理反而会出问题,以至于发生有些偏远地区由于配送成本高,企业不愿意配送,最后导致缺医少药的现象,因此,在这些医药流通领域,还需要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此外,马乐新还建议,商务部制定出医药流通行业标准之后,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以及时发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原文发布地址:http://news.pharmnet.com.cn/news/2010/01/26/289652.html (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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