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率先立法促物流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福建省产业的发展壮大,物流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物流信息化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物流通道逐步形成,福建省物流业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2008年,全省社会物流总额达2.33万亿元,增长11.9%;物流业实现增加值713.19亿元,增长9.4%,进入中国百强物流企业的有11家。
然而,福建省物流业发展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物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偏弱;生产企业外包物流业务程度低;物流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物流设施配套建设、各种运输方式需进一步完善;高级物流人才缺乏等。因此,从立法层面上促进福建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就显得尤为迫切。
24日上午,《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由总则、规划与建设、培育与发展、扶持与保障、闽台交流与合作、附则等部分组成,规定了多条利好政策促进物流业发展。据悉,这将是国内首部地方物流立法。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发展物流业。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条例(草案)》对物流业用地亦作出了说明。县级以上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规划物流业用地。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物流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物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逐年缴纳租金。
《条例(草案)》鼓励支持闽台两地物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对台湾企业投资的物流项目用地可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鼓励、支持福建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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